浙江医院企业信息灵隐院区门诊楼一楼连廊处商业配套设施场地(超市)五年租赁权
项目编号:GL2024ZJ1024016
挂牌价格 | 15.85 万元/年 | 出租面积 | 约33.4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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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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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1-01 |
出租标的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12号浙江医院企业信息 |
交易机构 |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696-3939 |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于2025年2月28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未取得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杭西国用(2001)字第000033号。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按腾退后现状交付。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此次交易中项目,采用动态报价(结果行权)方式,优先权行权规则如下: 结果行权:动态报价先由非优先权人竞买方先按信息公告规定的方式在自由报价期及限时报价期(合称“竞价阶段”,下同)进行竞价,竞价阶段结束后竞价产生最高报价人和最高报价(优先权人不参加竞价阶段的报价过程)。上述最高报价人可在竞价阶段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再报价一次(须不低于前述最高报价且在600秒内完成报价),该报价为最终报价。报价结束后,由优先权人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就最终报价表达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1) 若优先权人未在3600秒内行权,则报最终报价的竞买方为受让方。 (2) 若优先权人在3600秒内行权,则受让方为优先权人。 动态报价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得自由报价及限时报价阶段最高报价,即自由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竞价阶段);第二阶段为竞价阶段产生的最高报价人追加报价,即最终报价考虑期,用时至多600秒;第三阶段为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即行权考虑期,用时至多3600秒。 特殊情形:如非优先权人竞买方在第一阶段均未产生报价的,则第二阶段自然消灭,直接进入第三阶段,该情形下的第三阶段用时至多3600秒。优先权人在第三阶段须行使优先权报价后方可成交,如优先权人未在第三阶段行使优先权报价视为优先权人放弃竞买。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浙江医院企业信息 |
联系人 | 何涛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1-87377059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12号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5.85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超市。主营食品饮料、日用百货类产品销售,不得经营出租方已有的经营项目如咖啡、水果、鲜花、医疗耗材、药店产品等;不得经营出租方禁止经营的产品,如香烟、酒类、热得快、盘式蚊香等;所有食品类商品执行索证制度。(所经营具体品类范围、装修方案须出租方确认同意后实施)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10万元。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原合同到期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6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如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等证照;所有销售商品接受出租方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索证齐全,不销售三无产品、过期变质食品、假冒伪劣商品,一旦被出租方发现上述情况,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停业整顿,第三次清退出场,且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可扣除承租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商品定价应接受出租方的监督,不得明显偏离市场价格。 11、出租标的租赁用途为超市。主营食品饮料、日用百货类产品销售,不得经营出租方已有的经营项目如咖啡、水果、鲜花、医疗耗材、药店产品等;不得经营出租方禁止经营的产品,如香烟、酒类、热得快、盘式蚊香等;所有食品类商品执行索证制度。(所经营具体品类范围、装修方案须出租方确认同意后实施) 12、承租方自行负责对租赁区域与非租赁区域进行隔离(仅可使用可移动的柜子、货架等,且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根据自身需求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装监控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承租方承租后必须采用自身分公司形式进行经营。 | ||||
租期 | 5年(无免租期)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方(或意向方分公司)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执行标准: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 3.意向方在杭州市内拥有10家及以上的超市或便利店(执行标准:10家及以上门店仅限本身或分公司形式,并提供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定位图及承诺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意向方最终是否符合条件具有报价资格由出租方确认)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5.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2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租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按照12个延期周期数延期。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承诺函》.pdf 《实地勘察证明》.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 (动态报价).docx 灵隐院区总图-拟出租项目标注位置.jpg |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黄女士 | 电话 | 400-696-3939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www.zjpse.com |